制度制定重程序

  • 发布时间:2016-05-13
  • 本站 周斌律师

近日,萧山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了福建某家跨省物业公司杭州分公司的一起劳动纠纷。申请人是一名保安,该案一裁终局,单位败诉。但是单位很纳闷,明明规章制度齐全,平时申请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也是有其本人亲笔签名确认的,为何单位依据该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仍然是违法的?

原来,这名保安进单位前,杭州分公司使用的规章制度一直都是总公司原先制定的,在该名保安进入杭州分公司后,杭州分公司管理层制定了新的规章制度,但该制度是管理层商量制定,没有通过职工大会讨论,也没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制度制定后直接公布实施。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该保安屡次违反新的规定,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关系,该保安遂申请人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认为:申请人平时违规虽然经其本人签名确认,但该制度既没有进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没有依法向劳动者公示或公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依据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作出的,因此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