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打官司(N20141209)

  • 发布时间:2014-12-09
  • 原创 朱勤律师

 

合伙的生意难做!

经常碰到公司老总来咨询,谈到诸如公司办不下去,与其他股东有矛盾发生争吵等等

作为律师,除了讲讲合作首先要看人品之类马后炮的话外,也确实需要告诉各位老总,目前法院对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的几个处理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也许对其今后组建合作团队物色人选,非常有用。

 

第一个原则:穷尽内部救济原则。

什么意思呢?说土一点,就是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接你和股东之间的官司。除非你和另外的股东的矛盾,什么办法和手段都想过了、也弄过,还是不行,法院才会接你的案件。

为什么要这样?法院的理由就是:这纠纷首先是你的家务事,应该家里先处理;真处理不了,再来法院处理。你如果家里没处理到走投无路的程度,就想来法院告状,法院也不管,听起来蛮有道理的。

律师出招:在打官司前,要仔细检查下,按章程等内部程序该走的是否已经全部走完?全部走完了仍然处理不了,再打官司。

 

第二个原则:维护公司稳定原则。

什么意思呢?再说土一点,也就是大家弄个公司不容易,法院不要轻易按照你的要求说散就散。除非公司真的无法管理了,更无法经营,出钱的人都亏了,才能解散云云。

实际上,法院碰到股东要解散公司的官司时,更多的是想办法给你们调解、和解,也就是充当电视里和事佬的角色。法官尽量建议新股东更换旧股东,股东部分退出等等办法,让公司能尽量保留下来。真不都不行,才把公司解散。

律师出招:碰到部分股东想退出的话,就尽量让他转让股份、减少出资等方式退出吧。否则,一定要弄到内部管理障碍重重,所有出资股东受损等情况,强行让法院解散公司,其实对各方都是损失,何苦呢?

 

第三个原则:适用外观主义原则。

什么意思呢?还是说土一点,也就是名义上你是股东,实际你不是,或者说你是挂名的,真正出钱的人因为各种原因隐名了。

这种事情,法院在处理时,是有区分的。对内,你出名他出钱,这是你们内部约定,对你们两个人之间当然有效,也就按你们内部之间约定,怎么弄就怎么弄。但对外呢,工商局登记是你的,有什么事情,你就得负责,责任推不了的,哪怕有官司让你倾家荡产,你也得扛着,扛完你有权找实际股东算账,就是这样了。

律师出招:如果碰到哪个大老板,给你点钱让你做名义股东,你可得想清楚了。公司好的时候,你是很潇洒;万一公司破产、碰到出资不实等等,你躲都躲不了,够喝一壶的。

以上的三个原则,跟律师一起学习下,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