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效力如何?

  • 发布时间:2014-07-22
  • 原创 莫勤美实习律师

案情:20135月陈某向谢某借了5万块钱,由于当时两人子女是恋人关系,双方出于信任及未来亲家的关系没有写借条,借款以银行汇款方式打到陈某账户,陈某口头承诺三个月后还钱。借款期限届满后,双方子女分手了,谢某多次向陈某催要借款,陈某皆以手头资金不足为由推脱,最后干脆不接电话,无法联系。现谢某手上有向陈某催要归还借款的电话录音,那么电话录音能作为证据使用吗?电话录音的证明力如何?

解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电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也要分情况而定。若是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而取得的录音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之录音的取得方式合法,未侵犯他人合法利益以及法律禁止性规定,则该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的规定,谢某偷录的电话录音只要没有侵犯陈某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根据以上规定,视听资料要能被法院认定其具有证明力,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2、合法手段取得;3、视听资料没有疑点。当然,本案的电话录音首先应当能够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明确双方身份信息。本案谢某的电话录音内容若符合以上规定的,那么理应具有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