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企业发展 法律风险提示39问

  • 发布时间:2014-06-23

第一部分合同订立中的常见风险提示
 
1、如何防范交易伙伴恶意磋商,泄露商业秘密?
首先,您在和交易伙伴磋商前,应尽可能事先获得对方相应的资信证明,仔细审阅对方提供的营业执照、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相关的文件,査明对方是否定期年检,超越营业期限,超越经营范围,是否已歇业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的经营现状、商业信誉和实际谈判目的,尽量避免未经慎重判断就提供自身的商业信息。
其次,如涉及自己商业秘密的,您与任一合作伙伴进行磋商之前应先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商业秘密范围及对方保密义务、违反该保密义务的责任等事项。该保密协议的签署使得与您磋商的任何当事方都能将商业秘密的保守义务的重要性了熟于心,既为恶意磋商的人敲响了警钟,又为可能过失泄密的当事方提了醒。

2、如何规范企业公章的保管及使用?
未经企业允许,内部人员擅自对外以企业名义签署合同,加盖企业印章,其行为依然可能构成有效,企业仍然受该合同约束。
为避免企业因内部人员擅自行为影响企业利益,建议您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企业公章保管、使用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同时,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明确的授权。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授权事项及授权期限,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应注意什么?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或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2 ^
前,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受要约人还没有作出承诺之前。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如何约定争议管辖法院?
法律允许当事人就合同纠纷选择管辖法院。但是该选择是有限制的,即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且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选择确定一个法院,涉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管辖法院均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在能够达成交易的前提下,尽量选择方便自己诉讼的管辖法院。同时约定管辖法院应尽量明确,避免含糊不清,诸如可以由甲法院管辖,也可以由乙法院管辖这类约定都属约定不明,视为无效。

5、如何约定产品数量条款?
数量填写要准确,不能出现需要多少供应多少、大约、左右等模棱两可的词语。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要按规定表述,不能以一车、一堆、一捆等来作计量单位。同时还要有正负差、合理磅差、在途中自然增减量、超欠幅度的约定,以免出现只要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不一致,就构成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6、如何约定产品质量条款?
质量条款应明确产品的质量要求,是符合国家标准、部门标准还是通常标准或企业标准,以及卖方在多长时间内对哪些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对成套产品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如果您是购买方,建议您在合同中明确提出质量异议的方式并尽量给自己留出足够的异议时间。产品质量实行抽样检验的,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方法和比例。

7、约定产品价格条款应注意什么?
约定价格条款,应尽量避免使用活价、按质论价、老价格、水涨船高等模糊用语。同时明确合同价格除产品本身价格以外,是否包含了运输费、保险费、税费、价格汇费等履行费用,如未包含,则需在合同中单独对履行费用的种类、总量和双方承担的费用数目进行约定。双方无法就合同履行费用达成协议或补充协议的,由债务人负担履行费用,但由于债权人地址变更、迟延受领等原因造成履行费用增加,增加的费用应由债权人承担。
如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动,则可按照以下方式予以调整: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的, 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价格的大写与小写应保持一致,如不一致时,并不意味着该价格条款无效,而一般是大写优于小写。

8、如何约定交货地点及方式?
交货地点的确定决定着当事人的履行效力和是否违约的判定,也对确定合同履行地,从而确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产生重要影响。在交货地交货即发生履行的效力,在交货地外的履行则构成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产生重要影响。在交货地交货即发生履行的效力,在交货地外的履行则构成不当履行,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交货地点可以是卖方仓库、买方仓库、车站、码头等, 但全国相同地名的车站、码头、街道很多,稍有不慎就可能发生阴差阳错的事情。因此,交货地点应写详细、明确。
交货方式有送货、自提、代运三种。产品的交付一般应由卖方实行送货或代运。实行代运的,应充分考虑买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交货地点、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并写人合同。实行自提方式的,要在合同中写明自提的时间、地点等要求。

9、如何约定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可约定具体的违约金额,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前就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如果合同双方是以定金方式来约定违约责任,那么您应注意"押金"、"订金"、"保证金"、"定金"的区别。"定金"的法律含义是一旦支付定金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收受定金方违约将双倍返还,而"押金"、"订金"、"保证金"不具有这种特定的法律含义。

10、以口头、传真件方式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以口头方式达成的合同一般也具有合同应有的效力,但实际履行过程中,不能保证不会出现任何争议,也不能保证对方都能十分诚信地兑现原先的口头承诺,因此书面合同是必要的。
以传真件方式签订的合同一般可以认定其效力,但是因为传真件固有的特性,不宜长时间保存,为了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请事后尽量以合同书的形式签订合同,并妥善保管。

第二部分合同履行中的常见风险提示

11、合同履行应遵循怎样的基本规则?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
如债务人提前、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依法拒绝,但提前、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并且因提前、部分履行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如您确需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债务,尽量与对方沟通协商,并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12、对格式条款内容发生争议,该遵循怎样的解释原则?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
格式条款解释属于合同解释,因此格式条款的解释仍应当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但是格式条款有其特殊性,是由经营者一方制定提供的,根据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的解释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信非格式条款。

13、对方违约时是否可以同时适用定金和违约金条款?
一般认为合同对定金和违约金都有约定的, 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不可以同时适用定金和违约金条款。但定金分为订约定金、履约定金、解约定金,在定金性质与违约金性质不同的情况下,如约定解约定金与违约金的,对方违约且合同解除,可以同时适用解约定金与违约金条款。

14、发生不可抗力时,如何尽通知义务,防止损失扩大?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当事人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和防止损失扩大义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马上通知非违约方,而且还要注意保留证据,合理地证明事件的发生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
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支付的合理费用可要求对方承担;否则不可就扩大的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15、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守约方可要求对方承担何种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在合同关系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也就是当事人既有违约行为又有侵权行为,所以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许多不同的地方,主要有:
(1)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的形式有违约金、损失赔偿、定金等,赔偿的范围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所有这些责任都是财产责任;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而且赔偿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责任方式可以是财产赔偿,也可以是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
(2)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由违约方举证自己没有过错;侵权责任中一般侵权行为由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举证, 侵害人不承担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3)诉讼时效不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除了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不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三种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其他一般为两年;因侵权导致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一年。
(4)诉讼管辖不同。因违约行为提起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双方还可以选择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正因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诸多不同,所以受害方在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时候,应根据损害的特点、举证的难易等情况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何种责任,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16、凭样品买卖合同应注意什么?
凭样品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除应遵守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则外,还需注意以下几方面:
(1)样品应审慎确定。样品可以由出卖人提供,也可以由买受人提供。无论由哪一方提供,样品均应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存在。必要时, 可对样品的质量作出书面说明。
(2)样品应妥善保管、封存。样品可以分三份保管于出卖人、买受人及居间第三人处,没有居间人的可分为两份分别保管,并在合同中写明样品封存的地点、时间、份数等内容,分别保管的数份样品应尽量保证品质一致。
(3)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更加严格。凭样品买卖合同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质量说明相同,但不意味着交付的货物与样品一致就一定免责。如果样品有隐蔽瑕疵,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的,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仍应符合同种物的通常质量标准。

17、应当先履行义务方发现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时该怎么办?
先履行义务方如发现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对上述情形先履行义务方需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并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使先履行义务方的债权不会受到损害,那么先履行义务方应当恢复履行合同。

18、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撤销权人因撤销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别。在重大误解合同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在显失公平合同中,遭受明显不公平的人是撤销权人,在因欺诈、胁迫而签订的合同中,受欺诈、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逾期未提出,则丧失撤销权。法律规定提出撤销的期限为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您如果是撤销权人,建议您在上述期限内及时行使撤销权。
19、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此外,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上述情形出现合同就自然解除。解除权人应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才解除。

20、买受人未依约检验产品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检验是买受人的权利,而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检验,则是买受人的义务。合同法规定,买受人收到货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如您作为买受人经检验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约定的检验期内通知出卖人。如果没有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如果您怠于通知,将视为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符合约定。
尽管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作了例外规定,即出卖人明知或应知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即使超过了检验期间,买受人仍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审判实践中,买受人举证"出卖人明知或应知"比较困难,故建议您尽量严格按照前述期间检验货物。
 

第三部分诉讼过程中的常见风险提示

21、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的适用应注意哪几个问题?
一般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2)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3)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四年。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诉讼时效规定是强制性的,不允许违反法律规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期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即使有约定也无效。故建议您在与他人产生纠纷后及时行使诉权,以免您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主动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对此法院不作释明和主动审査。当事人还需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才提出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22、哪些事由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由于发生客观障碍,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箅,待客观障碍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有:
(1)天灾、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
(2)权利人处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而又无法定代理人;
(3)其他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1)义务人承认权利存在,如义务人请求延期给付、义务人部分给付;
(2)权利人向义务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 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文书已经到达义务人;
(3)权利人提起诉讼。
如果诉讼时效已接近消灭,建议您通过上门催款并让对方签字确认,或者通过特快专递向对方发送信件等可以证明您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您的信件中务必要有催请尽快支付拖欠款项的内容,并且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注明信件内容。

23、被告怎样提起管辖权异议?
判断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首先看合同双方是否有明确的协议管辖约定。如果明确约定受诉法院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由约定的受诉法院管辖。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受诉法院的,则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有权管辖。
如果有充分理由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 那么您应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诉法院提出。

24、合同纠纷中一般应准备提供哪些证据?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因为引起合同纠纷的原因很复杂,所以在诉讼中当事人通常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的证据中选择适当的证据材料向法院提供:
(1)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合法经营资格的证据材料,以及合同签订人是否具有代理权和代理权限的证据材料;
(2)提供合同书的原件,以便查明该合同力容是否合法,主要条款是否明确、齐全;
(3)提供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的证据材料;
(4)提供对方当事人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证据材料;
(5)提供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证据材料。

25、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什么?
在合同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收集证据应迅速及时,以免时过境迁导致证据灭失;
(2)当事人收集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而且应客观、真实,以使收集的证据能起到证明的效力;
(3)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方式、方法等必须合法,不能制造假证和伪证;
(4)当事人在收集书证、物证时,应尽量收集原件、原物,如收集原件、原物确有,难的可收集复印件、照片、副本和复制品,并注明证据的来源或出处。对有些面临灭失、难以固定或不宜在庭审时当庭提供的证据等,可以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26、合同纠纷诉讼,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査收集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依法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客观原因是指超出当事人意志的、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申请调査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由法院依据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7、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分为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中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是指在起诉前,有关权利义务争议的证据面临着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形,利害关系人为避免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于起诉前申请法院对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
申请人必须在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解除证据保全措施,以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中证据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证据面临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形,而申请法院对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

28、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一般保证人?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此时保证人为一般保证人。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也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能直接起诉保证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述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9、借用他人空白合同文书或银行账户发生纠纷应列谁为被告?
在与业务伙伴往来过程中,经常出现借用他人银行账户开具增值税发票等现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既认"信"也认"人",如发生合同纠纷诉争,出借单位和借用人将被共同列为诉讼当事人。建议您加强公章、介绍信、银行账户等管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30、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该怎么办?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的调整一般遵循以下步骤:
(1)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协议的,可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
(2)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请求法院调整的, 法院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衡量。
(3)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同对考虑到公平原则的实现, 也可以对违约金偏高或者偏低的情况依法做出调整。
 
第四部分其他

31、在合同书上签章有哪几种方式?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章时合同宣告成立。公司签章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也可以仅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仅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也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相同的法律效力。当然,在票据的使用过程中签字与盖章必须同时具备。

32、当事人约定分期付款的,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曰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当事人约定债务分期履行的,如从每一次的偿还日起分别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意味着把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割裂开来,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箅。

3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合同未到期,银行提前收回贷款是否准许?
银行作为贷款人宣布合同提前到期,意味着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不再提供未发放的贷款余额。根据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情况,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况:一、借款人未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二、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贷款本金或支付利息;三、借款人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四、借款人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对于双方约定不提供生产经营和财务资料等其他情形就使得合同不生效,或者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原则上尊重双方的约定。
鉴于目前借款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借款人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注意可能引起银行宣布合同提前到期的相关约定。

34、如何确定企业民间融资行为的效力?
企业向民间融通资金不仅成本高,而且法律风险较大,稍有不慎即可能触犯法律,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尽管当前司法政策倾向于认为,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数额不大的一般不作为非法集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犯罪处理。但是该政策性规定属于特定背景条件下形成的原则性意见,可操作性欠佳。因此,建议您还是尽量向国家金融机构借款融资。

35、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仅提供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双方存在买卖合同的定案依据?
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增值税发票只是出卖人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依法交纳税收的凭证,而不是买卖合同本身。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会结合开具、受领增值税发票并办理退税等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真实法律关系。
因此,建议您在与客户业务往来中尽量订立书面合同,并保留送货单、入库单等合同履行中形成的原始凭证。

36、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不积极追讨, 债权人该怎么办?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这条法律实际上赋予了债权人一个很重要的权利-代位权。
代位权的行使需要具备几个条件:一、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代位权的权利主体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的行为而损害其权利的债权人;同时,这一债权的形成应当发生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之前, 并且是以给付金钱为内容的债权,如果是要求债务人履行劳务,不涉及金钱的给付,则不适用代位权;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也就是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并且这一债权已经到期;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四、债务人迟延履行其对于债权人的债务; 五、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一旦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后,次债务人就应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此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应数额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归于消灭。
 
37、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叫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单笔担保数额心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怕: 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出具担保函,原则上担保行为有效,提供董事会决议只是更加有利于证明公司出具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没有瑕疵,即使出具的公章或签字有瑕疵,责任也在公司本身。
因此,建议您通过公司章程明确担保决议机构、担保总额或单笔担保限额等担保权限以及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等事宜,强化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承担难以预计的风险责任。

38、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应办理哪些手续?
如果您的客户提供抵押担保的,建议您首先要确定抵押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在签署报押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 记手续。不必要的拖延和耽搁将可能使您的权利劣后于在您之前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他企业。如" ^ 28 ~ 您的客户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您办;抵押登记手续的,建议您尽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帮助您强制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
议您在签署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法院将无法保护您实现质押权的请求。

39、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是否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的无效是指担保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情形。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多种多样,有的是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有的是担保合同本身无效,如债务人欺骗担保人提供担保。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不等于解除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根据《担保法》第5条第2款:"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如果担保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具有过错,并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担保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